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2]71号 2002-02-22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年审的意义和重点,注意年审的方法,讲究年审的实效,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年审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2001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 二、2001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对象是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认定的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外企业,均由各市、州国税局税政科审批。 四、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应在2002年4月底以前完成。 五、各县、市(分局)国税局在年审工作开展前,应与稽查部门衔接,将2001年内稽查部门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收集齐全。对经税务稽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审查其是否按规定补缴了税款并正确地调整了相关账务。 六、为切实做好稽查部门与各县、市(分局)国税局之间的衔接工作,从200 2年1月1日起,各级稽查部门必须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企业所在的县、市(分局)国税局,并办理送达、签收手续。 各级稽查部门对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以县、市(分局)国税局为对象办理发文登记;各县、市(分局)国税局对接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办理收文登记。 七、各地国税机关在年审时,应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报送的年审表等资料严格进行审查和结算,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年审表数据的完整性和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涉及到应补增值税、消费税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下达《年审补税通知书》(见附件1)和《限期调账通知书》(式样见湘国函[1998]233号文件附件2),并限期补交税款。 年审时,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八、各地在年审时,应一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省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6号)的规定执行。对评定为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各市、州局应在2002年5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并附上《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式样见湘国税函[2001]36号文件附件2)上报省局审批。在省局批复前,对这部分纳税人先暂按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待省局批复后再按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对年审不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的处理:1.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3.待其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淮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使用权。 (二)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但对加油站仍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35号)的规定,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年审的有关情况、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户数统计报表》(见附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情况统计表》(见湘国税函[2001]36号文件附件)于2002年5月底以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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