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2]79号 2002-05-29 税屋提示——
1.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第一条“第一年逐级上报省局进行审核确认”废止。 3.依据陕地税发[2007]9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省局补充内容第一条“第一年逐级上报省局进行审核确认”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部分废止]关于减按15%税率执行问题。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免二减三"。 三、对各地、市已按陕地税发[2002]2号文件批准减、免税企业,应报省局重新予以确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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