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藏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5]237号 2005-12-2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转发给你们。凡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教育储蓄到期支取,储户须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证明”委托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处)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0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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