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浙国税流[2003]110号 2003-09-22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精神,并结合各地在推行中反映的问题,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日为公立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立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帐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三、对“票表稽核”比对不符问题处理办法 对“票表稽核”不符,申报异常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处理。 (一)关于纳税人操作开票子系统作废不成功,造成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的问题,即纳税人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从而造成当月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联次完整的纸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视同正常申报。 (二)关于纳税人结帐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问题。企业结帐日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确定。在受理申报时发现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下月申报时改正。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如果又发现因这个问题造成比对不符,应将纳税申报资料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帐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并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票表稽核”不符的异常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能够修改完成的,可以由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来不及修改完成的,可先行受理其纳税申报,同时责令其限期将差额部分补报。对因此而导致逾期申报的,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处罚。 四、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票表稽核”问题 (一)根据省电力公司现行核算体制的特点,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省电力公司及由其汇缴的各市地电力(业)局(不含舟山市电力局)、紧水滩水力发电厂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作“票表稽核”。申报期结束后,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对省电力公司进行“票表稽核”。上述电力企业应采取企业上门申报方式。 (二)实行预缴的电力(业)局、电厂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按预缴税额和本单位农网还贷加价收入、三峡建设基金及其他销售收入的应缴税额合计数填写),电力(业)局还需报送《销售收入明细表》(表格附后),进行IC卡抄报税。预征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应对预缴单位销售收入明细情况、进项发票认证和抄报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盖章,以确保进销项的真实性。申报结束后,各电力(业)局、电厂应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收入明细表》、防伪税控《报税信息》清单(包括发票份数、销项金额、税额合计)、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报送给省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三)省电力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售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二、《销售收入明细表》,并于当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市级分公司、县级支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票表稽核”问题 (一)鉴于浙江石油分公司现行核算体制的特点,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市级分公司、县级支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采取企业上门申报方式,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县级石油支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作“票表稽核”。 (二)县级石油支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按分配税额填写)并进行IC抄报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进项发票认证和抄报税情况进行审核并盖章,以确保进销项的真实性。申报结束后,县级石油支公司应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报税信息》清单、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报送给市级石油分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三)市级石油分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附表二,并于当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申报表有关栏次与《报税信息》清单、《认证清单》进行稽核比对。 六、为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总局已多次发文通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开发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有关的软件,尤其不得擅自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请各地严格遵守总局的有关规定。 七、主管征收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的网上申报资料时,必须确保纳税申报表栏次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不得接收逻辑关系不符的申报表。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分析近两月实施“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情况,及时分析票表稽核比对异常的原因并进行处理,进一步做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纠正纳税人操作中的不规范做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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