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1998]24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0-09
摘要:汇总(合并)纳税的省级企业或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后,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审核、签字盖章后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报省局备案。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41号             1998-10-09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省级企业或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后,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审核、签字盖章后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报省局备案。

  二、纳税申报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6]192号)中规定的监管级次内的企业,其纳税申报内容应按《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1997]003号)规定,填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二)》及附表。申报表(一)中填列汇总后的纳税申报内容(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申报表(二)中填列所属成员企业汇总后的纳税申报内容,附表的表格样式同申报表(一),填列本级经营业务纳税申报内容。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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