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304号 1997-06-1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71号《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其中第三条“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中所说的资产评估后的税务处理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评估。对因股权重组进行固定资产评估以后的税务处理,我市仍按深税发[1993]5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经批准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和经批准,特区实行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居民“两个转变”而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其增值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再扫本规定有关条文进行调整。其余请遵照执行。 请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对股份制改组业务,已按深税联发[1995]18号转发国税发[1993]139号的规定做出处理的,可不再调整。 本文件内容适用于我市内资企业。 附件:国税发[199]71号《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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