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沈阳市征收契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9]17号 1999-3-3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我市征收契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请示》(沈财农字[1999]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在征收契税时使用全省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同时,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完税证”的领取、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操作执行,并按照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记账核算。税票栏目打印内容全省统一,税税:契税;品目名称: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七种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填制,具体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课税数量:计税面积(平方米);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计税价格;已缴或扣除额:前期缴纳的税款(已开具完税证的);实缴金额:本次缴纳契税。在此基础上,你市可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