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1999]1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沈阳市征收契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3-30
摘要:税票栏目打印内容全省统一,税税:契税;品目名称: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七种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填制,具体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课税数量:计税面积(平方米);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计税价格;已缴或扣除额:前期缴纳的税款(已开具完税证的);实缴金额:本次缴纳契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沈阳市征收契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9]17号         1999-3-30


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我市征收契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请示》(沈财农字[1999]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在征收契税时使用全省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同时,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完税证”的领取、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操作执行,并按照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记账核算。税票栏目打印内容全省统一,税税:契税;品目名称: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七种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填制,具体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课税数量:计税面积(平方米);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计税价格;已缴或扣除额:前期缴纳的税款(已开具完税证的);实缴金额:本次缴纳契税。在此基础上,你市可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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