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公众自行车连锁服务社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税稽[2001]79号 2001-8-29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公众自行车连锁服务社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沪税长发[2001]11号)收悉。 公众自行车连锁服务社经招投标已取得的地铁轻轨沿线站点的经营服务权,其经营范围包括沿线站点自行车的停放、租赁、修理、清洗。该社的经营服务已超越了长宁区的区域范围,其发票的使用也超出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管理的具体规定》(沪地税稽[1997]15号)。为了支持再就业实事工程,同时加强发票管理,经研究,特批复如下: 一、由你区上海常帮服务中心申请印制《上海常帮服务中心(公众自行车连锁服务社)车辆停放定额发票》、《上海常帮服务中心(公众自行车连锁服务社)租赁定额发票》、《上海常帮服务中心(公众自行车连锁服务社)清洗定额发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并办理纳税申报。 二、凡跨区经营的站点,公众自行车连锁服务社必须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4050项目说明书》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三、上述定额发票的申衣、印制、领用、使用、销毁等仍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此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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