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4]34号 2004-05-1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补充意见: 一、各分局数据采集时限必须提前到每月10日,为此,各分局要对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抄报税时间作出相应调整。 二、各分局对失控发票数据录入和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导入,必须在当月上传数据至市局之前完成。 三、各分局在数据清分完成后,务必在11日下班前上传异地发票数据、失控发票数据、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到市局,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继续比对。 四、各分局务必于12日下班前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到市局。 五、各分局应采用各种措施,加强内外协调,按调整后的时限按时完成。 六、各分局必须按总局新规程的要求,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调整数据采集方法,及时做好数据采集工作,保证数据采集质量,确保数据采集率达到总局要求。同时,要严格按规程做好稽核系统的操作。 七、新的操作规程如在实际运转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分局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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