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172号 1999-09-0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省局下发的《关于推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16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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