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142号 2010-05-2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一种情况的,外贸企业必须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已报税证明单》必须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未申报抵扣”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一、二种情况的,外贸企业提供的发票其他联次复印件,均需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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