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0]149号 2000-08-08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8月08日 附件: 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涉外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核评税是指涉外税收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大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的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所进行的日常评定和专项评定。 日常审核评税包括即期评税和事后评税;专项审核评税是指上级布置和对日常评税工作中反映出的普遍现象和突出问题所进行的阶段性的审核评析。 第三条 审核评税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 第四条 审核评税是涉外税收征管流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各地涉外税务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或管理环节设置审核评税岗位,并有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审核评税按照评析棗核实棗认定棗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二章 审核评税对象及时限 第六条 审核评税的对象为各地涉外税收征收机关管辖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评审。 第八条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九条 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第十条 临时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进行。 第十一条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资料后5日内完成。 第三章 审核评税依据资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审核评税时,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及相关的备查资料。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代收代激消费税明细表和代购已税消费品明细表。 (三)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四)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及有关附表。 (五)企业财务报表。 (六)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的报告。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附属资料。 (八)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征管资料以及要求企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核评税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发票、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第十六条 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履行有关税收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征管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主管涉外税收征收机关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审核评税的程序 第二十条 评析。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对审核评析情况,审核评析人员要填写《审核评税工作底稿》(附件1)。 第二十一条 核实。审核评税人员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要进行核实。 核实主要采取约谈的方式进行,即约见企业负责其办税的人员,由其对税务机关审核评析中发生的问题或疑点,做出解释说明或提供有关举证材料。凡提供举证材料的要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附件2)。约谈结束后,税企双方应在《审核评税约谈记录》(附件3)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认定。审核评税人员根据核实情况,对企业认定正常和不正常,并填写《审核评税结论》(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处理。涉外税务征收机关根据认定结果,对日常性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下达《审核评税处理决定书》(附件5)等相关征税文书。对企业补税、加收滞纳金或罚款,并限期报送《审核评税处理结果回执单》(附件6)。 审核评税中发现企业有明显偷逃骗税问题的,审核评税人员要填写《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附件7),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由稽查或反避税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稽查(审计)或反避税部门实施检查结束后,应填写《审核评税检查、审计结果反馈表》(附件8)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给审核评税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核评税结束后,审核评税人员应及时整理立卷,归入征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主要税种的评析 一、增值税审核评析 (一)申报资料评析 1、审核《增值税纳税序报表》与附送资料之间的数据是否对应、内容是否一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2.审核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扣税凭证是否符合规定,票面填写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 3、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用、存数量和号码是否正确,填开是否规范。 4、审核会计报表反映的当期和上期存货金额,分析其减少额,是否存在隐瞒收入,少计销项税额的现象。 5、审核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分析其与历年稽核检查调整、累计欠税以及上期留抵税额是否相符。 6、审核当期和上期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分析非正常损失增加额,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7、审核企业开出和取得的《销货退回及索取拆让证明单》分析其进项税额的减少,转出及销项税额的冲减提否真实。 8、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出口发票、退免税申报表等资料。分析其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骗税、偷税问题。 (二)基本指标分析 1、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分析。 (1)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午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2)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x100% 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正常峰值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或重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正常经营的有关数据确定,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分析其是否有销售不入帐、挂帐或隐瞒等情况。 A、稍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B、销售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C、销售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 2.毛利率分析。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一销售成本)÷销售收入x100% 若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入帐,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的问题。 3、销售额分析。 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销售成本X100% 将损益表中的当期销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核算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后,与损益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售额进行对比,若表中数小且差距较大,则可能存在销售额不入帐。挂帐或瞒报等问题。 二、消费税审核评析 (一)审核应征消费税收入是否计征消费税,适用税率及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审核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与加工业务的企业,是否取得《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三)审核当期存货减少额,分析其是否用于赠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漏计销售,未提消费税。 (四)审核往来帐款,分析是否存在应计人销售额的价外费用而本计入,少提消费税。 (五)审核外购已税消费品采购明细表及购货发票,分析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计算是否正确,外购已税消费品采购用细表数额与购货发票的数额是否相符。 三、所得税审核评析 (一)审核适用税率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 (二)审核是否属于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是否办理税收优惠报批手续。 (三)审核企业确定获利年度是否正确。 (四)审核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贷款利息支出等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五)审核企业开办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计算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 (六)审核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分析其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七)审核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附属资料,分析其有无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不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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