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7]340号 2007-07-0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7]88号)以及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关于下达2007年防汛专用车指标的通知》(粤防办[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请在省局FTP服务器下载免税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路径为“LOCAL/流转税处/车购税/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2007年车辆图片及车证”。 附件: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关于下达2007年防汛专用车指标的通知(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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