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先后顺序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590号 1999-12-1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先后顺序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座落在我市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标准仍按我局《关于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3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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