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7]6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08
摘要: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7]60号        2007-03-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平时月份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目前,距申报期结束已不到一个月时间,据调查了解,我市还有一部分纳税人没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严格依法治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年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申报方式,纳税人也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IE浏览器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dltax.gov.cn/wsgs),进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模块,然后,按相关提示操作进行纳税申报。采取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致电11185采用EMS特快专递方式将申报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邮寄到主管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税申报表》可以从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www.gdltax.gov.cn)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四、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个税申报专栏”查阅、下载相关辅导资料,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前台咨询。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依法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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