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征税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发[1999]25号 1999-01-20 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 你会《关于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不应视为营业额的意见》(穗外企[98]第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对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此点,我们亦已在有关会议上作了解释说明。为更加慎重起见,我局也专门拟文请示省地方税务局,得到了肯定的答复。现将有关文件随函附上,供参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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