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地税函[2007]90号 2007-06-0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对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是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税收入。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摸清税源入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的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收取水利工程水费的单位户数和收取水费情况,将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单位全部纳入地税管理,办理税务登记,有关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应一律使用地税发票,对以前年度实现的各项税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三、认真总结上报。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政策,对征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仔细研究、妥善解决,并认真总结相关工作情况及成效,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局(税收管理一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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