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3]72号 2003-04-10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03]4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营业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规定,是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属地税收征管工作,有关的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制定中。而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纳税地点,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这些规定没有明确修改以前,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目前也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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