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邮政局申请新增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7]56号 2007-01-29 近接湖北省邮政局《关于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函》(鄂邮局函[200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8号)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等有关规定,增加湖北省邮政局下属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湖北鸿文文化出版物发行有限公司并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同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企业股本结构进行认真审核,对非全资企业,及时上报省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就地缴纳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0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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