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德国贝克啤酒有限公司转让专利权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9]61号 1999-10-19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2]1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2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甫市地税政一[1999]44号请示悉。德国贝克啤酒有限公司转让“贝克”啤酒专利权给莆田金匙啤酒有限公司使用,并取得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规定,对德国贝克啤酒有限公司转让专利权在莆田市使用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莆田金匙啤酒有限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的义务。请你局抓紧做好组织税款入库工作。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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