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507刑初26号 发文日期:2021-03-25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99388****,企业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28号8号楼3楼厂房,法定代表人郭某春。 诉讼代表人:刘心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郭某春,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工业园区,户籍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人郭某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建华、薛霜华,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二部刑诉〔2020〕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心心、被告人郭某春及辩护人吴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出于抵扣税款的目的,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郭某春决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张浩、王嘉崎(均另案处理)等人取得杭州圆迈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壹玖壹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2张,价税合计人民币4525732元,其中税额人民币657585.01元,均已由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申报抵扣。 被告人郭某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 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春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郭某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等,证人张浩、靳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郭某春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春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春均构成自首,对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春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春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对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春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郭某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苏州HBL光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郭某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宏明 人民陪审员 周福林 人民陪审员 计大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殷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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