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303刑初50号 发文日期:2021-03-01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周,男,1959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19年10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孟丙焕,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周及其辩护人孟丙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高某周介绍徐州恒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高敬忠(另案处理),为生产、经营需要,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购买以徐州融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徐州恒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款共计人民币377781.02元,已被抵扣。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高某周介绍江苏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磊、梁伟杰(均另案处理),为生产、经营需要,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购买以徐州鑫奇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祥进春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为江苏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款共计人民币524670.6元,已被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周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涉案单位徐州恒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高敬忠、江苏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退缴全部抵扣税款。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高某周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高某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高某周系自首;2.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周及同案人高敬忠、郭磊、梁伟杰的供述,购销合同、销货清单,收款收据,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补缴税款证明,完税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高某周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周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且涉案单位已补缴税款,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高某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已对其平时表现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磊 审 判 员 杨晓宇 人民陪审员 刘贵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 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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