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8]145号 2008-7-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文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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