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中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09]13号 2009-4-2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纳税人按工程项目属地征管工作,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市局决定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 ,市地税局登记局(以下简称“登记局”)增加集中受理建筑业纳税人注册地以外工程项目登记工作职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注册地地税局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通过网上实时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对注册地以外工程项目进行预登记,网上填写《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登记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也可到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 提供的资料包括:《建筑业项目登记表》二份并加盖公章;建筑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建筑业纳税人在登记局办理注册地以外新项目登记,未做纳税限定的由津税系统自动增加应纳税种及入库级次限定。 三、建筑业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后又做变更的,向原受理机关办理,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建筑业纳税人工程项目完工后的注销手续和清缴税款工作由项目地地税局办理。 五、登记局在办理项目登记中收到的纸质资料应定期通过邮政速递发给项目地地税局,项目地地税局也可定期自行领取。 六、建筑业统一发票开票限额的核定工作改为注册地地税局负责,项目地地税局不再进行核定(使用客户端软件的除外)。 七、建筑业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缴纳建筑合同印花税。 八、为加强税源控管,各地税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的税源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登记局办理项目登记地点: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与晨阳路交口(顺驰桥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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