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易货贸易进口减税政策的复函 国税函[1997]187号 1997-04-08 外经贸部: 你部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请协调落实1994年易货贸易进口减税政策的函》([1997]外经贸计财调函字第125号)已由国务院办公厅转我局办理。现就函中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易货贸易国内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国务院在《国务院批转关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明确规定:“对进口货物按规定准予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在计算国内环节增值税时不予抵扣。"我局已按此规定通知各地执行。 二、关于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中有关减免增值税后会计处理问题,我局将和财政部共同研究,予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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