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集[198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农村村干部年终分配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04-05
摘要:具体征税计算方法,可比照我局《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8]6号)文中关于对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办法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农村村干部年终分配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集[1988]12号  1988-04-05

宁波市税务局:

  你局宁财税二[1988]180号文悉。关于请示农村村干部年终分配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村干部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取得的年终分配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项目,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规定征税。具体征税计算方法,可比照我局《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88]6号)文中关于对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办法的规定办理。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8年4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