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航空系统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536号 1995-10-0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日本航空系统有限公司开辟大阪至广州定期客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89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于1983年9月6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换函的规定,对日本航空系统有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的收入,分别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税 屋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日本航空系统有限公司开辟大阪至广州定期客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0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