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程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21号 2017-8-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快推进黄河滩区脱贫迁建(以下简称滩区迁建)工作,切实降低滩区迁建工程成本和基层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费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滩区迁建工程涉及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排污费等,在依法缴纳的基础上,属于中央和省级的分成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返还当地政府,全部用于滩区迁建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市级(含市级)以下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部用于滩区迁建工程。 二、对滩区迁建工程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标准降为零。 三、滩区迁建工程作为公益性项目,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滩区迁建工程可优先享受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未超过当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五、对滩区迁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再代收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对参与滩区迁建的建筑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免缴劳务工资保证金。 六、对滩区迁建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由当地政府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处理,最大限度降低迁建成本。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确保滩区迁建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快推进滩区迁建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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