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就业失业管理文件适用人群年龄范围的通知 京人社评发〔2024〕18号 2024-12-2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为做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业失业管理工作衔接,现就调整本市就业失业管理文件适用人群年龄范围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附件1中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劳动力的年龄范围“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将《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附件1农村“零就业家庭”概念中的“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有关要求 各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就业失业管理有关工作。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及时更新政务网站、宣传材料、经办指南等相关内容,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平稳实施。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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