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3]7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01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在用足用好现行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服务职能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我省服务业的更快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3]70号       2003-08-0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涉及粮食企业收到补贴免税内容已废止见(2011国财政部令第62号)、第一条第(一)款1.2点、第(二)款第7点、第(三)款第1点、第(四)款1.3.10.11.13点、第(五)款7.11点、第(六)条1.3点、第(七)款第2点废止。
  3.依据冀国税发[2007]15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四)13款规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款废止]认真贯彻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服务职能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在服务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的更快发展。

  (一)服务行业的综合优惠政策

  1.[条款废止]服务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2.[条款废止]2005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按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2005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2005年12月31日前,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5.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6.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7.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8.服务型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服务型企业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企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房产、土地,能与其他车船、房产、土地划分清楚的,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企业用工会经费兴建的图书馆、阅览室等房产,未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目的,免征房产税。

  11.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照顾。

  (二)交通运输、仓储方面的优惠政策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税额按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3.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船使用税;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各种机动车、拖挂车,载重量超过10吨的,其超过部分减半征税。

  4.铁路、公路、船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5.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供销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条款废止]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邮政电信、信息传输方面的优惠政策

  1.[条款废止]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对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于从原中国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6.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分立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

  (四)社区居民服务、卫生福利方面的优惠政策

  1.[条款废止]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

  3.[条款废止]2005年12月31日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5.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服务业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自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8.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医院、诊所(包括企业办的)本身业务用账,暂不贴花。

  9.民政部门办的安置残疾人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职工人数在35%以上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条款废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1.[条款废止]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3.[条款废止]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五)文化体育、科技方面的优惠政策

  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5.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6.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条款废止]2005年12月31日前,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社会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高等学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5)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9.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1.[条款废止]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六)房地产方面的优惠政策

  1.[条款废止]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免征营业税。

  3.[条款废止]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用于居住的免征房产税,出租用于居住的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出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7.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队系统方面的优惠政策

  1.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条款废止]对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不征收营业税。

  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房产、土地,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以外的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军队、武警部队的服务社的房产、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军队、武警部队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经营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各级地税机关在用足用好现行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服务职能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我省服务业的更快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网络、办税服务厅及各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着力宣传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创新申报方式,简化办税程序。各级地税机关要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便捷、高效的申报纳税方式。当前主要是在全省全面推行“税银联网”,对个体“双定户”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缴税款,在企业逐步推行网上申报纳税,简并审批环节,实行文书审批电子化等措施,缩短办税时限,提高办税时效,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降低征纳成本。

  (三)实行公开办税,开展文明服务。坚持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十公开”制度,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健全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文明礼貌等在内的服务规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严格依法治税,提高管理水平。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执法、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严格税收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认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打击偷、逃、骗税行为,使税收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氛围,促进全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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