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借款利息业务的工作建议 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以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税务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品目名称中增加“金融保险业”税目,同时增加“其他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和“个人利息收入”二级品目,个人所得税可采取附征率的形式征收。对于支付利息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醒其在支付利息时,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于经常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收取利息收入的企业(包括代办公司代垫资金帮助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收取资金占用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监开发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