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地税函[2008]42号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0
摘要: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而未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饶地税函[2008]42号      2008-03-1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3

  1: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2: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3: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汇总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或根据有关合同法规订立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本市辖区外(含中国境外)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并在本市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四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缴纳方式一经选定, 一年内不得随意改变。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五条 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五百元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而未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七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如下:(见附件)

  第八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

  (一)印花税核定工作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送达纳税人)。

  (三)核定征收印花税额的计算为:应纳税额=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应税合同计税比例×适用税率

  第九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实行自行贴花或汇总缴纳纳税人,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借款、投保、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销售等书立领受应缴的印花税,分别由金融、保险、国土资源局、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在书立合同时代售印花税。

  对“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二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纳税人未自行贴花的,由办理产权转移、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委托代征。

  实行代售印花税,一份凭证应纳印花税税额超过五百元的,由代售印花税票者开据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程序办理印花税的代售许可。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批准后,双方须签订《委托代售税款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它代售责任,发给代售许可证,并按规定比例付给代售方5%的手续费。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代售人有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取消其代售资格。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办理下列事项时,提供的合同未贴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同时征收印花税:

  (一)开具、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代开租赁、建筑安装、货物运输、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应税凭证)的管理,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样式见附件2),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二)使用贴花方式缴纳税款的,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三)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四)伪造印花税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五)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六)印花税纳税人有其他违章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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