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政[2009]39号 2009-4-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5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地税部门”修订为:“税务部门”。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1、2、3款废止;第二条1款废止;第三条废止。 4.依据丽地税公告[2016]7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内容废止;第三条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及有关规定,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征对象 1.[条款废止]残疾人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2.[条款废止]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3.[条款废止]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4.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 二、减征范围和幅度 1.[条款废止]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取得一项或多项上述范围内劳动所得的,年应纳税额在2000元(含)以内,据实减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2000元至5000(含)元的部分,减征50%个人所得税;超过5000元的部分,原则上不再减征。 2.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依据其受灾的损失程度和扣除保险赔偿后的实际损失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酌情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但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 三、[条款废止]审批要求 1.减税申请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地税部门提出。 2.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工作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有关减征个人所得税事宜,其他人员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 3.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填报《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人员减税申请报告;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有效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应提供纳税人受灾及保险赔偿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照顾期间,应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五、对纳税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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