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9)国税地字第99号 1989-09-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印花税问题 1.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2.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3.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二、房产税问题 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凡单独设置房产登记,能与企业其他房产原值划分开的,可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 1989年0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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