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221号 1997-04-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按照《通知》第三点规定,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分行、支行检查出《通知》中所列应收利息问题时,应将具体情况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集中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统一清算;对其他金融保险企业检查出《通知》中所列,应收利息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通知》的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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