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二[1997]2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22
摘要:按照《通知》第三点规定,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分行、支行检查出《通知》中所列应收利息问题时,应将具体情况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集中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统一清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221号               1997-04-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按照《通知》第三点规定,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分行、支行检查出《通知》中所列应收利息问题时,应将具体情况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集中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统一清算;对其他金融保险企业检查出《通知》中所列,应收利息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通知》的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