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及下发我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云财社[1998]第31号 1998-05-15 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文《关于印发〈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98]18号文件精神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办法按两部、人行总行、税总财社字[1998]6号文件精神另行制定。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操作规程: 1、按照财政部财综字[1998]15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科、股)设专人负责基金的总会计和拨款工作。“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任何费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各项收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开“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缴款书”(见附件二—2),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收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缴款书”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3、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用款计划,经审核后,按月及时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财政部门在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填开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见附件二—3)。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在拨付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解或下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填开“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拨付凭证”(见附件二—4)。“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拨付凭证”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四、各级税务部门每月及全年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快报表要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复核、编制、批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依据。 五、全省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从1998年1月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其中,人员工资、正常工作经费按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标准给予核定。原省直六个行业统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由省社保局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核定,在基金中列支。 各地、州、市及原省直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1998年1月起不得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经费以外,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有关的必要的费用开支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由省财政部门与劳动部门统一研究解决,下拨到各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款专用,专帐专户管理。 历年结余的管理费转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管理,经省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于业务开支。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后,上缴省统筹的启动金和留在各地、州(市)、县的结余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养老金,不得用于支付养老金以外的任何支出。 各级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于1998年6月底之前转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中1—2月的周转金数额由省社保局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支出户”,以保证支付需求;债权、债务部分经清理(截止日期为:1998年3月31日,之后发生的自行负责),由省制定具体处理办法后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七、地、州(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终编制下年度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下年度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八、各级财政、劳动、银行、税务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九、本规定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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