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一字[1998]第2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企业营业税减免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18
摘要:为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减免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山东省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流字[95]第21号)明确规定:凡在我省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依税法规定享受或需办理减税免税的,均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

  (四)出口信用保险,不征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具体分为: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货物保险;保险企业开办的具体险种或项目是否免征营业税,应按中央和省统一规定的具体险种范围执行。

  二、关于免税险种的申报、审批问题

  保险企业开办的险种或项目,凡符合上述免税规定,享受或需要办理减免税的,为便于管理,应首先由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内,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要求免税的具体险种或项目,同时附上年度免税险种的具体情况和财务报表,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程序核批后,下达具体免税险种名单。各级保险企业接到省局下达的免税名单后,应按《山东省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开办的符合免税险种的详细情况报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办理免税手续。考虑到保险企业开办险种时有变化,为加强管理,对免税险种的申报审批手续,确定为按年度办理。

  三、关于免税险种和不征税项目的管理问题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中央和省局文件规定执行,加强对保险企业免税险种和不征税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得随意扩大免税范围。对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给予免税照顾。对经批准的免税险种或项目,仍应经常对其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申报资料不实,或与审批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各级保险企业应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免税险种和不征税项目应在帐目上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凡未单独核算管理,或核算不清,或核算资料不实的,一律合并应税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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