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企业营业税减免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8]21号 1998-05-18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减免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山东省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流字[95]第21号)明确规定:凡在我省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依税法规定享受或需办理减税免税的,均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近据反映,有的保险企业违反中央和省局统一规定,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擅自将部分险种列入免税范围,给正常的税收管理带来难度。因此,为严肃税法,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规范保险企业的纳税行为,现将我省加强保险企业营业税减免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免税和不征税范围问题 (一)保险公司开办农牧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农、林、牧、水部门种植、养殖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 (二)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一年期以上,是指保险公司与保户签定保险契约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持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到期返还本利,是指保险契约期满时,保险公司需将保户所交保费的本利返还给保户。 1.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期满保证金、死亡保证金、伤残保证金的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在十年以上。 2.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3.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如果保险期满,保户未发生疾病等,其所交的保费不能退还。其保险期限一般较长。 (三)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不征税。是指为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环节提供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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