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15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2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情况,具体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五、关于执行免、抵、退办法计算不予抵扣税额问题

  (一)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办法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凡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按1996年新调整的退税率计算;

  (二)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已按征税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凡尚未计算降率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部分,应自文到之日起立即调整计算,计入调整当期的产品成本,以后发生的抵扣金额应按当期实际出口收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成本。

  六、关于出口退免税管理问题

  (一)对我市执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一律报市局审批。为简化手续,各分局对企业平时发生的出口货物的免税、抵扣申报仍可按照市局京国税[1995]86号文市局补充规定第四条执行,即经审核后,可暂作为免税处理,年终清算时,其企业全部出口货物的“免、抵、退”随清算结果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二)对我市执行“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其取得的出口收入可合并在内销收入中申报纳税,不再单独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可于出口货物申报纳税的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由市局统一印制),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报主管涉外税收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终了15日之前上报市局涉外处。

  (三)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详细掌握企业出口业务及收入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出口收入除按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外,同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格式见附件二,由市局统一印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申报表及申报表附表均做为税务机关退免税审核资料。

  (四)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代理取得的出口货物,应单独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应按照市局国税[1995]39号市局补充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附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申请表(略)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请表附表(略)

  三、填表说明(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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