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15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2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情况,具体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158号         1996-10-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情况,具体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出口退税审批权限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须经市国税局批准,各区县局、分局应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二、关于收购货物出口免税手续问题

  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申请免税时,除按有关免税规定提供相关凭证及资料外,还应提供市经贸委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允许购买国内产品出口的审批文件。根据审批批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批准享受相关项目、名称、数量货物的免税,对未经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

  三、关于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计算问题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是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征税税率,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当中关税的完税价格及关税的确定应根据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中有关数字计算而得。

  海关关税完税价=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应纳关税=货物数量×单位关税完税价×适用关税税率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委托复出口的业务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统一归口由我市各涉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签发。加工生产企业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对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工缴费或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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