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3]6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2
摘要:各地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尤其是商贸、经营农副产品和以农副产品、废旧物资为原料的工业企业、出口供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购领发票量的监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68号         2003-03-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执行省局闽国税流[1998]121号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规定。

  二、各地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尤其是商贸、经营农副产品和以农副产品、废旧物资为原料的工业企业、出口供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购领发票量的监控。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3月1日前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仍按闽国税流[2001]59号通知第一条规定认证时限执行,已认证但尚未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按国税发[2003]17号第四条规定,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