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办转字[2005]4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07
摘要: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强制办理证照单位购买证照外框,也不得要求办证单位购买指定的证照外框并收取工本费等。凡是强制或者指定办证单位购买证照外框井收取费用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5]49号      2005-04-0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5]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函[2005]114号      2005-3-21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防止一些单位利用职权变相乱收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的规定,观就证照外框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关于证照镜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190号)停止执行,今后各级物价部门不再单独审批证照外框工本费。

  二、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强制办理证照单位购买证照外框,也不得要求办证单位购买指定的证照外框并收取工本费等。凡是强制或者指定办证单位购买证照外框井收取费用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三、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证照外框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各级物价部门要对现有的证照外框收费进行一次清理。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