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流转税管征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现行的流转税制对商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娱乐服务业等劳务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并立、增值税与消费税部分交叉的流转税制格局...

  (二)从微观层面来看,如下问题亟待明确:一是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而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是13%,只要销售的农业产品含税价格不超过13%的毛利率,企业就不需要纳税。按道理说,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并不是不含税价,而是包含了增值税税额,只不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时,国家免除了这部分销项税额。那么,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调整为买价/(1-扣除率)*扣除率,值得商榷。同时,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依13%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金。但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农产品生产单位还是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是免税农产品还是不免税农产品,如果购进的是个体经营者或无证贩运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即征税的农产品,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免税农产品,农场或农业生产者到税务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等,可以直接依13%扣除,如果征税农产品,按规定可以到税务部门开具4%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13%抵扣还是按4%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是按照注明金额直接依13%扣除,还是按照计算后的不含税价依13%扣除率抵扣,须进一步明确。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都属于非正常损失,而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而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可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却没有依据可作参考,而且对于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是否都可以不作为非正常损失,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属《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六种情形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一些不属生产用的货物能否抵扣,如纳税人用于广告费开支的广告费用、用于招待费开支的烟、酒、食品、礼品等费用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值得商榷。如果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实践中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费用,必然会与销售货物的金额相联系,如广告促销费、管理费、销售人员工资等,企业为了加强管理,都有可能将这些费用与销售额相挂钩,供货企业也容易接受。五是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行“预缴税款”制度,对部分不太正常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大额普通发票也实行“存所监开、预缴税款”制度,这部分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时,需要对应纳税额进行结算,将这些已预缴的税款从总的“本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后(同时要扣除“减免税额”),才能得出正确的“应补退税额”。虽然在增值税网上申报软件中已设置了“预缴税款”一栏,但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却没有“上期已预缴税款”一栏,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和交给事务所代理人员申报时,受理申报人员或代理申报人员要逐户查询上期已预缴税款的数额,填入申报软件中的“预缴税款”一栏,才能得出正确的数字,因此给纳税申报工作带来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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