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流转税管征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现行的流转税制对商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娱乐服务业等劳务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并立、增值税与消费税部分交叉的流转税制格局...

  (三)从管理层面来看,一是通过管住专用发票,实现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有效监控,提升以票管税能力,保障增值税收入。但以票管税模式必须以一般纳税人所有的销售收入均如实填开专用发票为前提,而现实中的企业销售不开票行为大量存在,最典型的是一些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是增值税链条的最后一环,其销售对象大部分是个人消费者,一般不需开具发票,因而其销项税金难以通过发票管好,尽管现在推行了逐笔开票,但仍属流于形式,财务处理根本不凭销售发票记销售帐簿,这就出现了大量零申报和负申报等异常现象。加上以票管税作为一种模式来强调,容易误导人们管理增值税的思想,以为管好增值税,只要管好专用发票就行了,从而放弃了对一般纳税人帐册、库存、资金、户头的全面监控,把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综合管理简化为对专用发票的单项管理,影响了增值税管理的质量。二是增值税的销售折让及销货退回政策在执行中,有的企业在业务过程中由于货物在发送途中的短少或毁损(正常损失之外的部分),会导致企业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原开票数与实际数不相符合,为减除票物不符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购货方就必须到税务部门去开具销货折让证明单,凭此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和销货方冲减销项税的凭据。而证明单的开具由于是既涉及到供货方又涉及销货方的行为,这样企业如果要开具一份证明单就要同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税务部门就会拒绝填开。而由于企业的业务过程是连续发生的,有时并不好断定是那一笔业务发生的折让,所以也就无法提供相关准确的资料,由此导致无法索取证明单。再加上税务部门的服务程序比较复杂,也使得企业之间有时为了图省事而不开具证明单,相互之间仅由受货方把退货和折让的部分开具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销货方作为销货方付款和抵减销项税及购货方提取销项税冲减原进项税的凭证。这样事实上销货方、受货方都没有使得国家税收有所损害,而却方便了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开展,其唯一不够合法的地方就是好象没有货物的转移和购销行为,这一点从税法的角度而言似有虚开发票的嫌疑,而从实际征管效果上看并没有偷税的实际发生。这样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认定企业偷税却没有偷税的具体数额,如果认定其虚开发票却又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这样的税收政策给实际执行带来了困难。另外,在全部实现电脑版专用发票以后,企业必须每月将取得的专用发票到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因为只有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税款,所以当发生以上情况时,势必会影响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增加国税部门对专用发票的控管力度,增加征税和纳税的双方成本。三是由于新开业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没有销售额的比照参考。这就使得一些在税务资格年审中未达到的原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纷纷采取注销原税务登记,然后再重新申请新的税务登记的办法,以继续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而规避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年审。 相关手续符合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条件,国税部门就必须对其认定。否则,就是未按规定执行政策。而这样的认定结果,明显的存在问题,但它符合相关的认定政策,作为主管国税机关又不得不违心的予以认定。这是明显的绕过红灯的做法。面对这样的情况稽查部门处理起来,感觉无从下手。管理部门也很无奈。上述现象看似合乎税法的要求但又不近合理、有时看似合理但又不近合法的问题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给实际的税收征管与检查带来困难,使实际的税收政策执行难免不走样。其后果将导致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偏离轨道,危害国家税收的尊严,也影响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入库,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对此期望引起决策部门的注意,以利实际税收征管,保证执法活动的规范。
  (四)从税务机关来看,一是对税收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部分税收管理员对上级机关下发的流转税文件和管理规定没有认真的学习领会,没有能很透彻地理解准确的把握,导致很难很好地指导纳税人,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时也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不能较好地反映真实情况。二是存在日常监管不到位现象。有些税收管理员整天忙于事务和中心工作,很少深入企业,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经营情况不了解,管理过于粗放,对纳税人连续零申报负申报或极低税负申报没有引起重视,时间越长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直至无法收拾的地步。三是存在重专用发票轻普通发票的现象。税收管理员将更多的精力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不遗余力采取各种措施堵塞漏洞,特别是金税工程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却忽视了对普通发票特别是可作为抵扣依据的四小票的管理。加上发票发售环节未能严格把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农副产品收购单位领用发票的数量及频率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发票发售窗口验旧购新程序常常仅局限于检查发票数量的完整性,而对发票填写内容真实性以及开具对象的合理性等等没有做过细的审核,从而没能从源头上起到以票管税的作用。四是流转税管理职责不明确不清晰,临时工作布置缺乏统一规划,加上管理风险责任层层下压,基层一线税收管理员无力对抗而选择消极应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流转税制运行质量。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