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流转税管征的若干思考 (一)宏观层面,建议树立全国流转税制一盘棋思想,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稳步向前延伸至劳务服务领域,将征扣税范围扩大到与物质生产领域直接相关,与征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密切相连的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无形资产转让、仓储业及广告业等等劳务服务行业,使之覆盖第二产业和除不动产、金融业之外的全部第三产业,从横向上保持征扣税范围的相对统一性,消除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交叉的矛盾,避免重复征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投资,虽然短期内,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会造成流转税收入的减少,但从经济发展的长期来看,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其次,流转税优惠政策与税收收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工业基地等等,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流转税优惠政策必须保持适度。对现行流转税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尽量减少流转税优惠政策数量,规范优惠政策的实现形式,努力做到优惠政策易于掌握,优惠政策的方式易于操作,优惠政策管理成本最小,优惠政策的质量最高。流转税优惠政策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要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三是规范商业零售增值税管理,建议在零售环节也实行价外税,印制专门用于商业零售的专用发票,以便于对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同时要求商业零售企业必须逐笔开具,并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多开或少开,作偷税论处,予以重罚。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可借鉴国外有些国家的做法,或给予适当退税,或进行抽号奖励,既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也有利于调动公民协护税积极性。四是规范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建议进行政策上的调整,取消用废企业可凭销售发票开具金额的10%抵扣税款,改为先征后返或者其他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不法纳税人钻空子偷逃税款。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相关用废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进行正常的跟踪监控,对申报时出现的销售收入异常、税负异常、单份发票开具金额过大和连号开具给同一企业等情况给予及时的关注,同时利用纳税评估手段进行重点调查,从生产能力、收购能力、投入产出比例、资金流向和库存情况等方面进行横向的、纵向的比较,需要时可借助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函调,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五是规范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发现,绝大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以往收购的农产品50%以上都是由经纪人提供的,不少农户收获的农副产品距离收购单位比较远,又受到交通工具的限制,他们也比较愿意将棉花交给经纪人,经纪人将各家各户的农副产品集中后一并销售给收购单位。建议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建立经纪人制度,切实解决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实现有效监控。对使用收购凭证抵扣部分的销售根据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收益率、产品售价等综合全行业平均值进行税负测定,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对税负低于警戒线的实行纳税评估并实时地采取发票监开、进货报验 、现场核实等方法,防止虚开收购凭证抵扣税款降低税负;对突破生产能力、销售额畸高畸低的企业重点评估;对企业以前年度销售客商、销售量、资金结算等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发现新增客商、销售量异常的查明合同、资金是否正常合理,防止无货虚开或为他人代开。 (二)微观层面,一是规范农产品收购抵扣,建议对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凭收购凭证注明的金额或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依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金;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自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凭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二是明确非正常损失政策界定,建议对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应与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013号对企业非货币损失的认定一致,即“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三是规范购进非生产用货物进项抵扣,建议撤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四是返利收入的界定问题,建议撤销国税发[2004]第136号文,并补充“对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后确实不再需要支付的货款,或超过三年仍未支付的货款,应扣减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金”。五是建议尽快修改目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减免税额”与“应补退税额”两栏之中增加“ 预缴税额”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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