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3]266号 2003-12-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冀地税函[2007]3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2月27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河北省税务》杂志停刊,省局决定,即日起全省《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志明集中改在《燕赵都市报》上刊登。需要办理挂失手续的地税机关和有关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到《燕赵都市报》广告出版部办理(联系电话:0311-8631315),每条挂失信息收费150元。请各级地方税务局照此办理并告知纳税人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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