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数据与已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六、各市国税局、外汇管理中心支局应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推行工作的安全顺利运行。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山东省国税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反映。 附件: 1.《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略) 2.《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略)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略)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略)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略) 6.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下载方式(略) 山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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