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9]3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5
摘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项目第一年抵扣时备案;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第一年备案;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在购置专用设备的年度备案。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在每一优惠年度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政策企业,不需报送以上备案资料,在每一优惠年度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8]128号)进行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统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台帐,分类型分户统计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定期编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各省辖市地税局和省直属税务分局汇总后上报省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分为季报和年报,季报按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填报企业预缴时本年累计享受的税收优惠,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省局,年报按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填报企业年度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于每年6月25日前报送省局。

  各省辖市地税局和省直属税务分局应对每年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总结,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于每年6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局。

  附件: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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