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9]34号 2009-02-25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优惠 以下类型的减免税按权限实行备案管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税; (六)过渡期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七)其它减免税。 企业同一项目的减免税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除外)。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有权地税机关备案,经有权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预缴期间备案的,报送上年度或上期的报表。 (五)证明企业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备案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在每一减免年度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减免优惠的情况。 二、减免税的备案权限 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报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超过200万元的,经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备案资料完整性审核后,报省辖市地税机关备案。 省局不再保留备案权限。 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6个扩权县地税机关享有省辖市地税机关的备案权限。 省直属税务分局所辖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报省直属税务分局备案。 减免税的备案权限,按企业备案当年实现(或预计)的减免税额确定。 在预缴期间按年度预计减免税额确定备案权限进行备案的,如果年度纳税申报时,实际减免税额大于预计减免税额,且超出原备案机关权限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报上级地税机关进行备案。 三、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下类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备案: (一)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五)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九)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十)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项目第一年抵扣时备案;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第一年备案;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在购置专用设备的年度备案。 除前款规定和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以外,企业同一项目的税收优惠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备案。 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证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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