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文,明确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新税法实施,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新法实施后,没有具体文件对上述业务进行过明确规定。实务中仍存在不少争议,如不少税务机关仍允许纳税人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按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19号文公布后,消除了上述争议。 关注点一:新法实施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确认纳税须纠正 关注点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注点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 关注点四:非货币性交易和视同销售所得,均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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